一、编制背景
《北京市节水条例》已于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北京市节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将已建成的再生水回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施情况报水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北京市水务局权力清单的函》(京编办函[2023]2号)批复,新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使层级为区级独有。为规范备案程序,明确备案内容,加强事后监管,特制定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是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二、时间是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前。
第二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
申报材料二:建设项目产权单位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核验。
第三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一: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在网上申请;
办理方式二:到区政务大厅现场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
第四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审查要求:
一、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出具《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登记表》,并将《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和《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登记表》抄送区节水管理部门和水务综合执法部门;
二、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将需要补齐、 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部分规定了要加大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宣传力度。
各区水务部门要大力宣传“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不断增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知晓度。
第六部分规定了要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协同管理。
各区水务部门要会同本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指导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
第七部分规定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的事后监管。
一、各区水务部门要对照《北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表》的内容开展节水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抽查比例不应低于当月办理量的 50%。三个月内对办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备案” 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
二、各区水务部门对与备案表填报内容不符、不符合节水要求的项目,限期要求整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原本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相关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经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批复予以取消。